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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017-04-01 17:01  

 

 

 

陕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陕科大校〔201529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

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的管理,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的立、审批、施工及验收等程序,切实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陕西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20151119日校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陕西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科技大学

2015123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的管理,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及验收等程序,切实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加固以及有关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类

Ⅰ类: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Ⅱ类:一般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Ⅲ类:特殊修缮项目,包括涉及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紧急抢修的工程项目,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所有修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严格执行实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五条  我校修缮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单位为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负责涉及结构安全、技术复杂项目管理,后勤集团负责其他修缮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及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应该按照《陕西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编报程序,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于因特殊原因,如突发事件、紧急任务,确需实施的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立项申请、论证报告及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学校预算批复后,其经费支出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已立项的一般修缮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方案要求,组织安排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水电施工安全时,修缮方案由项目管理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  特殊修缮项目在项目实施后15日内完善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修缮项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决算,按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实际结算费用一般不得超出经费预算。

第四章  施工队伍的选择

第十二条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工程维修中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一般修缮工程项目总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一般修缮工程项目总预算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内容单一、施工技术要求较低时也可采用自行组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特殊修缮项目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工程维修中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合同会审”。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责任到人。项目管理单位对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指派专人管理,内容包括委托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现场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做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监理负责制”。

为确保施工质量原则上对于3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凡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或对水、电、暖、网络、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1.修缮工程变更是对施工方案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工程签证是对修缮项目工程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详实论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签证。

2.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原则上控制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因工程实际项目变更工程量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上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会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隐蔽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4.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发相关单位。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5.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及监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变更内容及结算方式,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管理要求

1.根据确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严把质量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指派项目负责人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2.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供材料、设备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管理

1.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甲供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所选择的甲供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多家进行性价比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自行签订采购合同。

2.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甲供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并签订购货合同。

3.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方式同甲供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价格确定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发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要规范堆放并及时清运。

2.施工单位在校内进行施工,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水、电价格,据实向学校交纳工程施工水电费,无表计量的根据工程类别,按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或赔偿。

4.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其它相关的法规。严禁施工单位破坏性施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验收要求: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初步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经项目验收组人员签认。

2)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由项目管理单位、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复检。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验收组人员签字后,随工程结算等材料一并报项目管理单位、校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计。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在项目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将完整工程结算资料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报校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具体报送要求按我校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咸阳校区、太华路校区、沁园小区的修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咸阳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廉洁自律。任何人有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权利。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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